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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

原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裕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2)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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