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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士弘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45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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