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90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3,6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2,336元,原告起訴後業已繳納僅繳納新臺幣732,192元,尚需補繳新臺幣650,1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