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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9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905號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3,6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2,336元,原告起訴後業已繳納僅繳納新臺幣732,192元,尚需補繳新臺幣650,1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90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