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
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
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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