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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8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824號

原告
甲○○
被告
群聖奧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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