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345號
- 異議人
- 祺昇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就聲請人乙○○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99年4月6日送達異議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臺北市○○路○段437巷1弄13號地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若加計20日,異議人應於98年4月26日以前提出異議,始未逾期,惟異議人遲至98年5月13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