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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原   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並未陳明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現值,致本院無從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 爭車輛同型款中古車起訴時之市價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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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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