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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原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並未陳明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現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車輛同型款中古車起訴時之市價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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