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 原告
-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並未陳明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現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車輛同型款中古車起訴時之市價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