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
- 原告
- 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恆志
- 被告
-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川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郭恆志,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恆志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