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聲字第7號
- 抗告人
- 即
- 聲請人
-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北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聲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北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