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宏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40,000元(每月租金7,000元x12月÷10%=84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49,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889,000元(840,000元+49,000元=889,000元 )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