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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原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原告因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0元x12月÷10%=15,6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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