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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原告
華龍租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列載法定代理人資料,亦未蓋原告公司大小章,不備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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