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被告
- 世界通商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桃園縣龜山鄉○○○路135號5樓,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係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佣金,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