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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被告
世界通商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桃園縣龜山鄉○○○路135號5樓,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係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佣金,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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