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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被告
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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