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