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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游禮琴
原告
李亭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亞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游禮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原告李亭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零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原告等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原告等已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後,計尚需補繳肆佰伍拾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原告等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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