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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告
曾明忠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佳瑋
被告
三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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