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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香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臺北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慈勵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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