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 原告
- 卓斐玲
- 訴訟代理人
- 邱姿瑛律師
- 被告
- 般諾服飾有限公司
- 被告
- 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許茂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是否主張共同受僱於般諾服飾有限公司、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日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主張受僱於高金美?原告訴之聲明與陳述之事實與理由有所不同,仍有查明之必要。
二、原告訂立僱傭契約之過程,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