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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原告
卓斐玲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被告
般諾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茂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是否主張共同受僱於般諾服飾有限公司、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日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主張受僱於高金美?原告訴之聲明與陳述之事實與理由有所不同,仍有查明之必要。

二、原告訂立僱傭契約之過程,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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