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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原告
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安新城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訴訟費用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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