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原 告 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安新城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訴訟費用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