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180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一一八零號給付清 潔費等事件中,為相對人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第29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7 日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大樓清潔費,原應由其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惟相對人管理委員會自98年6 月中原主任委員丙○請辭主委職務後,即未選任主任委員,致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以應訴,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於98年7 月3 日召開第15屆第3 次所有權人會議,僅選出17位管理委員,並未選任主任委員等情,有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98年7 月3 日會議紀錄1 紙在卷可稽,是顯已無法定代理人得為相對人即本案被告遂行訴訟,是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依相對人前開會議出席簽到簿觀之,相對人所屬大樓多數樓層均屬世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書局)所有,並由世界書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出席,且丙○前既為相對人之主任委員,復又於前開會議被選任為相對人管理委員之一,堪認對相對人內外相關事務有所知悉,足堪保護相對人之利益,由其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