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180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達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一一八零號給付清潔費等事件中,為相對人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第29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7 日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大樓清潔費,原應由其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惟相對人管理委員會自98年6 月中原主任委員丙○請辭主委職務後,即未選任主任委員,致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以應訴,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於98年7 月3 日召開第15屆第3 次所有權人會議,僅選出17位管理委員,並未選任主任委員等情,有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98年7 月3 日會議紀錄1 紙在卷可稽,是顯已無法定代理人得為相對人即本案被告遂行訴訟,是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依相對人前開會議出席簽到簿觀之,相對人所屬大樓多數樓層均屬世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書局)所有,並由世界書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出席,且丙○前既為相對人之主任委員,復又於前開會議被選任為相對人管理委員之一,堪認對相對人內外相關事務有所知悉,足堪保護相對人之利益,由其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