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楊世杰即華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獨資經營「華恩企業社」,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四段 235巷2弄2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且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