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千鈺彩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尼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