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627號原 告 台北市優良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中銘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