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劉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