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20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明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日企業社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人 另為公.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於民國99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日企業社邀同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9月18日向其借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合 計 1,1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