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鍾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魁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魁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素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