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魁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