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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15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時尚呼吸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余翌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215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0 年2 月20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0 年2 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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