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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謝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洛克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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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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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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