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洛克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