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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40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呈樵

原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凱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址於台北縣中和市○○路○段110號3樓之8,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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