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4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