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64號
- 原告
- 家適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64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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