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65號
- 原告
- 建信鐵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圓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及第13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票據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被告設立地在台北縣板橋市,票據付款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有卷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支票影本可稽,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案訴訟,顯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