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93號
- 原告
-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豪
- 被告
- 興達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青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3月2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小字第269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3月2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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