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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9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正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被告
興達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青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3月2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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