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08號
- 原告
-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南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1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臺北縣蘆洲市○○路582號3樓,系爭侵權行為(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臺北縣八里鄉台64線往台北港0.5 公里」處,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民國99年 8月23日北縣警蘆刑字第0990033280號函附之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及照片影本等在卷一期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