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32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32號

原告
丞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祿
訴訟代理人
林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儉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子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儉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雖以「楊子儉」為被告,惟未提出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難以確定「楊子儉」之當事人能力,且本院前依原告所陳「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51巷8弄3之3號」住址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均係寄存送達於該址轄區之派出所,而非其本人或同居人、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報告書2份附卷足按,被告復未於本院調解庭時到場,則上開地址亦難認係被告真正之住所,是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