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95號原 告 冀健生 被 告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被 告 郭威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德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