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尚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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