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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救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官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官保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救字第1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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