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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減少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原告
環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伍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8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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