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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鍾華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相對人
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聲請人擁有座落臺北縣新店市○○段四十分小段第475-7地號土地一筆及其餘三筆合計118,140元投資,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稽,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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