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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原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豪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理由欄第二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應更正為「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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