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41號
- 原告
- 大坤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足見共同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僅於無同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之共同特別審判籍時方有其適用,反之,原告應向該共同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被告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依上述法條規定,應由被告等共同特別審判籍即行為地(臺北縣新莊市)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