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嘉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喜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喜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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