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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嘉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喜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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