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928號原 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