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6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蘇陳鶴梅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上懋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繳證人日費及旅費新臺幣1,642元,嗣因證人蔡嘉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則有溢收1,642元訴訟費用情事,聲請人於裁判確定3個月內請求返還,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