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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36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6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蘇陳鶴梅
相對人
即被告
香港商上懋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繳證人日費及旅費新臺幣1,642元,嗣因證人蔡嘉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則有溢收1,642元訴訟費用情事,聲請人於裁判確定3個月內請求返還,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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