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 原告
-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里
- 訴訟代理人
- 潘健豪
- 被告
-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可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麗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2月間因承攬國立中央大學廁所整修工程,向原告訂購「紅螞蟻- 60500」磁磚 1614片及「版岩石-V3003」磁磚1320片(下稱系爭磁磚),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54,048 元,原告業已依約交貨完畢,上揭工程亦經被告施作完成,詎被告竟拒絕付款,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 345條第1項、367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54,048元。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出廠證明書、指送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