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
- 上訴人
-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馨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 號履行點交義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