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點交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上 訴 人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3169 號履行點交義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