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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原   告 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志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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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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