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原告
稚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因請求服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