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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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原告因請求服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