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 原告
- 稚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兩造訂立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本契約如涉訴訟,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縣三峽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