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862號

原告
稚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兩造訂立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本契約如涉訴訟,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縣三峽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